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嚴控智能汽車依法上路
近年來,智能互聯網汽車和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迅速,業界對于智能網聯汽車及自動駕駛立法的呼吁一直在持續。
日前,公安部起草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(修訂建議稿)》(以下稱《建議稿》),其中第一百五十五條中,在法律中對智能網聯汽車及自動駕駛提出了規范意見,引起業內廣泛關注。
此次《建議稿》中,首次對自動駕駛汽車測試提出法律規范。要求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,在開展道路測試應當在封閉道路、場地內測試合格,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,并按規定在指定的時間、區域、路線進行。
經測試合格的,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準予生產、進口、銷售,需要上道路通行的,應當申領機動車號牌。
同時,《建議稿》也對自動駕駛汽車上路時駕駛員的行為進行規定。要求具有自動駕駛功能且具備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車,開展道路測試或者上道路通行時,應當實時記錄行駛數據;駕駛人應當處于車輛駕駛座位上,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,隨時準備接管車輛。
對于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界定劃分,也是在立法過程中的一個難點所在。
在《建議稿》中則規定,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,應當依法確定駕駛人、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的責任,并依照有關法律、法規確定損害賠償責任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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